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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5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邱品皓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徐界山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246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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