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596號
原 告 宋茜蒂
原告與被告EVA DELIANA麗娜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EVA DELIANA麗娜之住居所地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巷00號2樓,惟本院前依起訴狀所載被告地址送達通知,因「無此人」而遭退回,該址並非被告之住居所,是依前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