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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282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被 告 黃春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8,820元,及其中88,862元自民國93年7月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9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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