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0,重小,2868,202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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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86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尼宏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輝新都悅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0,4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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