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0,重小,2903,2021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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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90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曾于芮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建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1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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