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0,重小,3096,20220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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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3096號
上 訴 人 梁崇民
被 告 陳逸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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