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0,重小,3532,2022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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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3532號
原 告 劉冠鑫
訴訟代理人 俞德貞
被 告 鐘崇誠
(另案在法務部○○○○○○○○戒治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明知將金融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出售、出租或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犯罪集團從事詐欺取財犯罪,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7月間某日,在新北市板橋區莒光路附近某處,將其友人莊順城所交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日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兆豐銀行帳戶)及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等物,交付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超人」之詐欺集團收簿手成員,容任該詐欺集團成員以之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收受被告所提供之上開帳戶後,於109年7月10日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原告,並以LINE暱稱「陳怡欣」加為原告好友後,介紹「盈菲外匯投資」給原告並佯稱可於該平台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09年8月6日12時25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至被告所提供之上開兆豐銀行帳戶內,造成原告受有損害。

嗣原告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以:被告與莊順城係朋友關係,其和綽號超人之人接洽,被告並不知情,渠等間有何協議,被告亦不清楚,被告是經檢察官傳喚之後才知此事,原告匯款之10萬元並非係被告所騙得,不應由被告負責賠償。

原告如要請求賠償,應向莊順城或超人請求等語置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7932號、13736號等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刑事庭110年度簡字第1834號刑事簡易判決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核閱屬實。

而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被告在偵查中業已供承:當時有一名綽號「超人」之人,向我表示要收帳戶,莊順城也認識「超人」,且有提供帳戶之意願,他們談好後,於109年7月底、8月初,莊順城先其其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交給我之後,我就開車到板橋區莒光路附近,將其所有的帳戶交給「超人」等語。

且被告上開行為,因犯幫助詐欺罪,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簡字第183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並確定在案,有前開判決書可按。

是被告前開抗辯,自不足採。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民法第185條第2項所謂視為共同行為人之幫助人,係指以積極的或消極的行為,對實施侵權行為人予以助力,促成其侵權行為之實施者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93號裁判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雖未直接參與實施詐欺原告之行為,惟其將莊順城上開兆豐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提供他人使用,依一般社會通念,可預知該帳戶可供詐騙集團利用作為被害人匯款及詐騙集團提領詐騙所得之用,將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犯罪,其將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使該他人得以使用上開帳戶遂行對原告詐欺之行徑,而與該詐欺集團成員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堪認定。

是依前開規定,被告自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匯入至被告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之莊順城兆豐銀行帳戶內之10萬元之財產損失,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為有理由,應為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均核與本件判決所認結果不生影響,爰毋庸逐一再加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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