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0,重小,3812,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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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381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致維
游純明
王郁雯
被 告 高勝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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