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0,重小,3822,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382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郭佩青
被 告 廖悅紷(原名陳翎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交割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