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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469號
上 訴 人 連政鈞
被 上訴人 范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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