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0,重小,489,202104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48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婉如


被 告 王證添(原名王旭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863元,及其中37,697元自民國94年1月1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