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0,重小,497,202104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49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明勳
江宜芳
被 告 林憶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肆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第二個月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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