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0,重小,592,2021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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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592號
原 告 宋茜蒂

被 告 ISTI KHAROH伊斯娣

被 告 SRI WAHYUNI優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此於小額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業已於110 年3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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