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0,重小,6,202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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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6號
原 告 邵俊翰
被 告 周義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9 年度簡附民字第314 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於中華民國110 年2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鄰居關係,雙方前有訴訟糾紛,詎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接續在新北市○○區○○路000 ○000 號5 樓住處樓梯間之牆壁上,書寫含有貶抑原告人格之如附表所示不雅言論辱罵原告,使居住於同棟大樓住戶及路經樓梯行人等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瀏覽上開訊息內容,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侵害原告之名譽,致原告精神上受有重大痛苦,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提出書狀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原告長年不工作,四處檢舉左鄰右舍,並以提告為藉口行索賠之實,被告絕不會賠償原告,是原告先預謀挑釁等語。
四、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有本院以109 年度簡字第3999號刑事簡易判決及刑事影印案卷可稽,被告並因此犯公然侮辱
罪經前開判決判處罰金3,000 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被告前揭所辯,自無可採,是原告
主張,洵堪採信,。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
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
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名譽
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
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
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本件被告於不特
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樓梯間,以如附表所示言詞辱罵原
告,已足使見聞者感到難堪、不快,而貶損原告在社會上
之評價,自屬對原告名譽之不法侵害行為,原告請求被告
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
2、又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
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
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
相當之數額。被告以如附表所示言詞,侵害原告之名譽,
原告精神上自受有相當痛苦,本院審酌原告為五專畢業,
目前無業,名下有房地,被告為國中畢業,名下無財產,
108 年無所得,此據原告陳述在卷,並有被告之稅務電子閘門查詢資料結果在卷可佐,另衡以被告之加害行為、原
告所受身心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
精神慰撫金100,000 元,尚屬過高,本院認應以20,000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聲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無必要
。至原告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之。
五、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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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言論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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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8 年11月間某日    │我們這邊牆壁不需要你來刷樓梯滴的髒髒的(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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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8 年11月27日17時許│公樓梯滴到也不給人擦掉(自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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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圈內的字有錯嗎,11月27日下午開庭拍照影印拿到法院向法官│
│    │                    │告狀,被法官打槍丟在一旁,真好笑丟人現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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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做筆錄哪一天管區跟我講邵俊翰有說跟你們家怨仇結大了(我│
│    │                    │好怕)我們家什麼都贏邵俊翰就是厚臉皮輸你              │
│    │                    ├───────────────────────────┤
│    │                    │要告民事賠償一毛錢都不會給你敢作不敢當,甘願被判也不會│
│    │                    │賠償,臉皮真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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