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0,重小,758,202103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75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許駿宏(原名許清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萬華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