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0,重建簡,21,202103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建簡字第21號
原 告 曾秋南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李政安
訴訟代理人 周茂益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峻
訴訟代理人 李宜頻
訴訟代理人 江昭正
訴訟代理人 黃幹鐘
訴訟代理人 許建裕
訴訟代理人 張輔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