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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建簡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僑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明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昌實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據按被上訴人之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於法未合。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並補正提出上訴狀繕本1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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