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救字第7號
抗 告 人 唐肇澧
代 理 人 陳曉燕
唐銘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天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