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23號
原 告 冠鼎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冠華
被 告 蕭媱
訴訟代理人 刁春美
被 告 刁復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被告陳報本件土地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49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49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