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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2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聖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4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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