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3號
原 告 楊俊煌
被 告 國際維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信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依同法第2條第2項規定,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係在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有卷附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查詢結果及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各乙份可按,且侵權行為地亦在上址,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及侵權行為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兩造之請求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