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0,重簡,1469,2022021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4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怡瑾
送達代收人 陳佳鴻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建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5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