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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4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振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冠霖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6,450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5,4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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