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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5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詹昀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敬恒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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