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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6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春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李金花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4,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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