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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723號
原 告 夏麗香
洪瑞淇
蘇鳳儀
蘇寶玉
許吳麗英
許貽婷
許巧明
陳國賢
陳蕙鈴
黃月美
曾秀球
陳美麗
陳美華
陳美英
李文興
李陳欣燕
李文達
胡吳淑霞
上 十八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鐵民
原 告 吳宜青
上 十九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貞吟律師
被 告 謝劉春桃
訴訟代理人 謝育婷
被 告 黃熙倫
訴訟代理人 余韋德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尊翔律師
被 告 林素珠
王志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詩玉
被 告 王文鍾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褚玉琪
被 告 陳麗玉
朱明美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昊沅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君達律師
被 告 謝玉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複 代理人 洪維寧律師
林子安律師
被 告 許金勇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謝美玉
被 告 沈嫦娥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楊筑鈞律師
劉羽芯律師
被 告 洪素媛
王志傑
洪秋鳳
彭秀玲
游素錦
陳姵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8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2月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3月29日宣判,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113年3月14日)以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具狀表示因被告即會首洪秋鳳遭緝獲歸案,並通知部分原告前往偵查庭到庭作證,現於偵查庭調查本件系爭合會確有經被告等得標已為死會之情事,衡諸上情確為本件待證事實,攸關原告請求有無理由之重要事項,則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5月8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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