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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9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承發
陳靜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玉燕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人原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均廢棄,嗣於民國111年4月18日具狀變更上訴聲明為:原判決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萬元部分廢棄,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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