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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029號
原 告 鄭博任
訴訟代理人 蔡明和律師
被 告 鄭萬良
訴訟代理人 林柏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嗣原告於民國110年3月14日以民事準備暨追加狀為訴之追加,並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致本件訴之全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且被告亦主張本件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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