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12號
原 告 台北之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憲貞
訴訟代理人 陳世宏
原告與被告廖聿庭間因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