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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250號
原 告 黃柏瀚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立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5,1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49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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