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2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秋燕等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張**之姓名及記載完全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關於被告「張**」部分,並無真實姓名之記載,聲明欄亦應僅記為被告「張**」,於法自有未合,自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張**之真實姓名及記載完全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並請提出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419 建號建物、泰山段一小段657之22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