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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65號
原 告 許智揚
訴訟代理人 吳約貝律師
被 告 林國森
訴訟代理人 孫瑞蓮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靖軒律師
被 告 松林廈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麗華
訴訟代理人 石碩儒
被 告 林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4,4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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