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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69號
上 訴 人 丰采造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琬琪
被 上訴人 郭心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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