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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簡字第274號
原 告 陳垂玲
訴訟代理人 胡賢文
被 告 武玉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3 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被告前於民國109 年3 月2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約定於109 年6 月29日清償,詎被告僅清償70,000元,即未再還款,經原告履次催討均置之不理,尚餘280,000 元未為清償,爰本於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書及被告身分證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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