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0,重簡,275,2021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75號
原 告 泓運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麗環
原 告 安健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雅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長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延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