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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92號
原 告 世新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伶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裕文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7,1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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