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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93號
原 告 世新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伶宜
被 告 宇呈摩特輪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朱俐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68,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5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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