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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308號
原 告 陳品銥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麗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33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依請求項目總和共127,040 元,惟聲明請求金額則為128,335 元,併請確認聲明請求金額是否正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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