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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52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莊友仁
原告與被告闕啓倫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6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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