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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573號
110年度重救字第16號
原 告 王鈺齊(原名王玉印、王淨天)
訴訟代理人 王世豪律師
被 告 林靜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而被告住所地係在宜蘭縣○○鄉○○村○○路00巷0 ○0 號,有被告戶籍謄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並聲請訴訟救助,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併同訴訟救助聲請事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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