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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79號
抗 告 人 黃于珍
相 對 人 陳永華
相 對 人 翁婉妮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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