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0,重簡,80,2022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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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易哲
法定代理人 蔡雪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珮馨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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