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調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鄭景樺
相 對 人 潘秋坤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兩造間之承諾書,訴請被告返還AKT-7893號車輛車牌及給付使用該車牌期間所生罰單費用等。
查該承諾書並未約定管轄法院,而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街00○0號六樓,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