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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聲字第11號
抗告 人 李國恩
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水萍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2 月8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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