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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黃文潭
上列聲請人對本院110 年度重司小調字第202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書記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且當事人以上開原因聲請法官迴避者,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應自為聲請之日起三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意旨僅泛言聲請承辦系爭調解事件之景股法官及書記官陳芊卉迴避等語,然並未具體指明該法官、書記官對於系爭事件有何應自行迴避之事由,亦未釋明該法官、書記官於系爭事件之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相對人有何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有何其他特別情形,客觀上足疑其將為不公平之審判,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書記官迴避,其所舉之原因與上述情形未合,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彭松江
法官 趙義德
法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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