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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4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翁偉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追加「丙○」為被告,然經本院查詢該同姓名存在之人多達近百人,則原告起訴之人尚為不明,且無從送達,其起訴程式有所欠缺,本院已調閱相關戶籍資料附卷,請原告儘速與書記官聯繫閱卷時間前來閱卷並補正之。
倘若閱卷後仍無法確認追加被告資料,請具狀表明聲請本院如何調查證據以確認追加被告之身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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