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1,訴,3147,20240312,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錦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國晴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2月22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147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第二審上訴,並對原判決聲明均廢棄,故僅就拆屋還地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而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21,000元,按系爭建物占用土地面積25.51平方公尺計算,其上訴利益應為3,086,710元(25.51平方公尺×121,000元/平方公尺),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7,386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