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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司小調字第872號
111年度重司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楊政郎
相 對 人 張庭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鎮○○巷00弄0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聲請調解)並聲請訴訟救助,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併同訴訟救助聲請事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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