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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司簡調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鄭慈宏
相 對 人 陳佳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
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
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係設籍於桃園○○○○○○○○○( 原住所為桃園市○○區○○○街00○0號),有其個人戶籍及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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