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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國簡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參加人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宏碁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伸賢
訴訟代理人 傅建中律師
本件原告黃健智與被告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三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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